影音::「陽光刺眼」造成駕駛視野受限,若遇到前車突然「急停」引起追撞事件,那究竟誰該負肇事責任?

「陽光刺眼」造成駕駛視野受限,若遇到前車突然「急停」引起追撞事件,那究竟誰該負肇事責任?

isCar! 在某一天的中午,大華開車行駛在某一路段時,因太陽太刺眼,導致大華沒有注意到前方小明的車輛忽然停下來,而沒有踩剎車。大華與小明的車相撞,大華車頭凹陷,小明的車尾也毀損,所幸兩人均無受傷。

Q:大華是否有責任?

A:大華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已違反法律規定,雖大華因太陽太刺眼導致視線不良,法院有實務認為,大華在此刻更應謹慎注意前方,不能因為個人因素而免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注意義務,大華有過失,小明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大華提起訴訟。(註一)

Q:小明是否有過失?

A:在道路上除非有突發狀況否則不可以突然於道路中暫停,若小明要停車要用後車車燈或手勢告知大華自己將要停車,如小明都沒做任何警示的話,可能會有過失。(註二)

Q:若大華提起訴訟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服,該如何救濟?

A:大華可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並且須注意可提起上訴的時間,原則上民事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若超過時間,法院會駁回上訴。(註三)

「陽光刺眼」造成駕駛視野受限,若遇到前車突然「急停」引起追撞事件,那究竟誰該負肇事責任?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注意義務,尚不得因個人因素任意免除,況衡情自覺陽光刺眼,更應謹慎注意前方,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惟被告竟完全沒有看到在其前方之告訴人之人車,仍以相當快捷之時速40至50公里之速度往前行駛,其洵有前揭過失,要無疑義,自不得以其所述上情,解免其過失責任。

註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註三:
民事訴訟法第437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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