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你「隨意」變換車道,我只「回敬」你一聲喇叭,沒想到卻換來惡意「逼車」和「急煞」!?

你「隨意」變換車道,我只「回敬」你一聲喇叭,沒想到卻換來惡意「逼車」和「急煞」!?

isCar! 大華是名通勤族,每日由桃園到台北上班。某日,大華一樣開著車要去上班,就在國道上遇到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小明。小明駕著他公司的公務車多次在國道上不打方向燈、隨意變換車道。就在某次不打方向燈、隨意變換車道時差點害的大華閃避不及撞到分隔島,大華就對小明按了聲喇叭提醒他,但小明對那聲喇叭聲心生不滿的對大華惡意逼車,又是超車、又是在大華車前緊急剎車,讓大華差點撞上。

Q:小明之行為,是否違法?

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註1),小明已符合法條所規定危險駕駛的行為,恐將被處以罰鍰、及當場禁止駕駛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因為逼車之行為而發生車禍,則會被吊銷執照。除了相關的行政罰之外,依照惡意逼車、致公共危險的實際情形,亦有可能觸及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可能(註2),將面臨有期徒刑之刑罰。因此,開車時應多理性及禮讓,別因一時衝動而以身試法。

Q:若是真的造成碰撞,而有人傷車損的情形,小明的公司是否要負起連帶責任?

A:小明開公務車在國道上可能為執行公司所派給的職務,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註3),該公司可能需負起相關的連帶責任。但小明的公司若能證明對小明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仍可依大華的聲請,斟酌該公司與大華之經濟狀況,令該公司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你「隨意」變換車道,我只「回敬」你一聲喇叭,沒想到卻換來惡意「逼車」和「急煞」!?

註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註2: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3: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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