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單元【鴻毅有辦法】車商認證還買到贓車!? 「今告雖」到底要找誰賠!?
isCar! 大華到A中古車行,車行老闆為他介紹一台才開五年的車,大華感到非常心動車子的外觀與內部看上去都沒什麼問題加上車行老闆告訴大華這台車經過認證的絕對沒問題,大華決定買下這部車。過了三個月後,警察突然上門告知大華所買的這部車疑似是台贓車。經過驗車後發現確實是台贓車,這台車原本是小明的,是中古車行將贓車買來在銲接上合法的引擎號碼拿出來販賣,因手法精細一般人難以辨別。警察依法將車扣押,並要求監理單位註銷車牌,大華該怎麼處理?
Q:小明是否可像大華請求賠償?
A:小明並非自願轉讓、出售或贈與其愛車,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小明可以向大華請求交付該車。由於車子經過改造使一般人難以辨別,而大華經過公開交易場所購得亦不知車是贓車,依民法第950條規定,小明仍需給大華購買車的錢才能要回車。(註一)
Q:大華可向車行請求什麼樣的賠償?
A: 因車行老闆故意隱瞞該車為贓車,導致車輛有瑕疵,大華可依民法第353條規定向車行解除購車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註二)
Q:車行老闆有何刑法上責任?
A:車行老闆明知道這台車是贓車仍購入,可能涉故買贓物罪,且車行老闆故意告訴大華這台車經過認證,大華因信任認證而對於這台車有錯誤的認知,車行老闆因此取得利益,亦可能涉及成立詐欺罪。(註三)
註一: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註二:
民法第 353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 349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註三: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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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找熟識車輛之技師或朋友陪同看車。
●針對車身號碼銘牌等辨識車輛身分之部位做仔細比對。
●盡可能確認相關車輛出廠文件,確認車輛身分。
●將相關購買文件收妥,以利日後求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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