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好心讓道救護車,結果被照相機拍「闖紅燈」!我該讓嗎?被罰該如何解決?
isCar! 某一天下午,大華開車在某路段等綠燈,這時,聽到後方傳來救護車鳴笛聲,大華為了讓救護車可以通行,將車子往前方移,但此時已超越過白線,大華心想自己是讓道給救護車過,就算被路口監視器拍到,警察不會開他的罰單。然而,過了幾天之後,大華還是接到罰單,處罰原因是停紅燈時超過白線,大華應該要怎麼辦。
Q:大華若不讓道給救護車可以嗎?
A:駕駛人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必須要讓道給救護車通過,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若大華因懼怕超越白線被罰鍰,而不讓道給救護車過,反而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6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註一)
Q:大華有什麼救濟管道?
A:大華在紅燈時跨越白線,依法律是違法的行為,可以被處罰(註二)。大華認為讓救護車通過才違規,不應該被處罰,對警察所做的處份不服時,大華可於收到罰單30日內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提起申訴。 (註三)
(取圖自中天新聞YOUTUBE新聞影片,如有侵權請告知)
Q:若大華沒有裝行車記錄器,應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A:大華在當下要拍下救護車的車牌或者車上的標記,並向消防局調閱救護車的出勤紀錄或者行車記錄器。若沒有拍下導致不記得救護車的標記,應立即向請求警察調閱附近的路口監視器來舉證自己是為了讓救護車經過才會穿越白線。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第2款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2項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註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第5款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2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註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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