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山路「大小車」對撞有夠「衰」,雖然雙方都「應注意而未注意」,不過難道「大車」永遠都是屬於「肇事責任」較大的一方嗎?
isCar! 某一天,大華開車行經山區某一路段,進入彎道時,在同一時刻,小明行駛機車高速衝下山,然而,在經過彎道時,因車速過快小明剎車不及,而滑入對向車道,大華來不及剎車,兩車發生相撞,大華的車頭毀損,小明不僅車子毀損,身體也有受傷。
Q:小明有何責任?
A:小明在經過彎道應該要減速慢行,然而小明並沒有減速,導致機車打滑撞向大華車子,造成大華車子受到損害,小明應注意但未注意,故為小明的過失,大華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小明請求損害賠償。(註一)
小明造成大華的車子毀損,可能成立刑法的毀損罪,但這個罪名要有故意毀損他人物品為前提,然而小明並沒有故意想要造成大華車子毀損,故不成立毀損罪。大華身體沒有受到傷害,小明也不成立傷害罪。
Q:請問大華是否為也要負責?
A:大華車子撞擊到小明導致小明身體上有受傷,大華可能須負過失傷害的責任,但小明過彎道不減速,導致機車滑入對向車道,與大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非大華事先可以預料得到,並防止兩車相撞的結果的發生,大華可能沒有過失,不須負責刑事上責任,民事上,大華既然沒有過失,可能亦不須負責。(註二)
Q:若大華與小明有意私下和解,這樣會有後續風險嗎?
A:雙方私下和解,僅屬於民事上的契約,並沒有法院判決的效力,對方依然能夠在事後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因此,最好能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完成,才能夠使對方事後無法提起訴訟。(註三)
(截圖自蘋果日報)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
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
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註二: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
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
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刑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註三: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第1項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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