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遇「臨檢」警察提出「無理」要求,難道駕駛只能乖乖「服從」配合,不然就得「連人帶車」被請進「派出所」!?

遇「臨檢」警察提出「無理」要求,難道駕駛只能乖乖「服從」配合,不然就得「連人帶車」被請進「派出所」!?

isCar! 大華駕車出門買東西,途中遇到兩名警察實施臨檢,警察看大華面貌兇惡不像正派人士,眼睛也不敢直視他們,認定大華一定有做壞事,要求大華拿出身分證,大華也配合拿出讓警察檢查,但警察早已認定大華有做壞事,要求大華把行李廂打開檢查,大華認為警察並沒有理由而拒絕,警察就將大華帶回派出所。

Q:警察應如何實施臨檢?
A:警察要對大華實施臨檢時,須穿著警察制服及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要告知大華為何要臨檢等。警察若沒有做這些行為,大華可以拒絕警察臨檢。(註一)

Q:大華可以拒絕警察搜索他車內的物品嗎?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若只為查明身分,可以檢查身體以及隨身攜帶的物品,且當時無犯罪嫌疑、持有自傷或傷人的物品等情況,並不可以搜索受大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內的物品。因此,大華是可以拒絕警察搜索他的機車內的物品的。(註二)

Q:若警察臨檢違法大華可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A:大華如認為警察臨檢有問題,可以當場向警察表示異議,如警察仍繼續實施未停止檢查,則事後大華亦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註三)

 遇「臨檢」警察提出「無理」要求,難道駕駛只能乖乖「服從」配合,不然就得「連人帶車」被請進「派出所」!?

(圖片取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註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註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註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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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遇到警察攔檢或路邊臨檢,在自身權益內,盡量配合警方。
若警方無故欲翻察車輛內部,可拒絕。
若遭警方無故搜查車輛或帶回警局,可留下警局與警察資料以利事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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