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話題::「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離去?留下?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

「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

離婚,只是結束夫妻關係,但斷不了身為父母親的天職
父母親若能擱置自己所受的傷害與憤怒,並致力協調
就能為彼此、為子女擺脫陰霾,迎向雙贏的未來

「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離去?留下?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

(圖片來源:資料圖庫)

 

在各種調解中,離婚調解是最複雜困難的。本書在專業理論與實作知識上,對家事調解委員是很寶貴的參考書。全書分三大部分,前三章闡述婚姻衝突、情緒與離婚者的心理狀態,一方面建立調解員對離婚調解的正確知識與概念,另一方面幫助調解員深入體會孩子在家庭中的處境,以預備調解員做好面對離婚當事人的心理準備,迅速掌握到調解的核心要點。第四到第八章則是調解實務與歷程的解說,可感受到作者充滿人文關懷的智慧。最後,第九章則輔以歷經十二年的實證研究來佐證書中所闡述的概念與方法。本書結合了理論、技術與研究,說明離婚調解模式是一種有系統、有架構的科學方法,而不只是空洞、抽象的論述而已。


 

衝突觀點:他的及她的離婚

切勿鼓勵訴訟。無論何時,盡你所能說服鄰人和解。並且指出名義上的贏家通常在專業服務費、支出及時間消耗上是真正的輸家。—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從各種角度來看,子女監護權(在臺灣稱為親權)的爭議呈現出許多問題。雖然多數爭議是在法庭外解決,然而,高離婚率和無婚姻關係之父母親的衝突,使得爭奪監護權成為美國最頻繁的訴訟來源。因此,從公共利益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是很奢侈的。從法官的角度觀之,他們認為目前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來決定監護權是一項模糊的原則,幾乎無法依此做出監護權爭議的決定。從律師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也是棘手的,這類案例容易激起情緒、要求很高又吃力不討好。從父母親的角度觀之,對於失去子女、法律費用、公然感到難堪、在法院中的爭鬥所引起的不和等的恐懼,是監護權爭議諸多問題中的一部分。最後,從子女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可能象徵了父母離婚最糟糕的事:被夾在中間,或者處在父母親的戰火當中。

不一樣的離婚方式?

專業人員、父母親及社會可以做些什麼以降低離婚與監護權決定對子女所造成的破壞?我們能促進涵容並控制與生俱來的情緒、人際與法律衝突嗎?我們能保護子女免於受到父母親的爭論及離婚的混亂情緒而感到痛苦嗎?

與為數漸增的專業人員及父母親(他們曾在最糟的狀況下見證或經歷過監護權爭議)一起工作時,我認為我們可以做許多事情來遏止因婚姻結束及家庭分裂所帶來的混亂,幫助父母親在不加重痛苦與憤怒的情況下協商離婚條款。離婚極少是「令人開心」或「令人滿意」的,但父母親與專業人員可以致力於確保離婚不至於變得那麼棘手,尤其對子女而言。
我認為我們可以有效地引導父母親邁向更有利於子女的離婚,但這不僅僅是信念而已。根據我的研究顯示,運用較合作的方式進行監護權協商對父母親及子女的幫助不僅限於短期,從長遠來看也是有益的。如本章的摘要及第九章所述,在我的研究中,父母親被隨機分派到調解或訴訟以處理監護權爭議,隨著時間進展追蹤這些家庭發現,平均只需六小時的調解,十二年之後,就使得非共同居住的父母親,不論在重要性上或實質上,都更投入子女的生活,而成為更好的父母親,以及更好的共同扶養子女的離異父母(Emery, Laumann-Billings, Waldron, Sbarra & Dillon, 2001)。本書的目的之一就是一種以實證為基礎的介入處遇手冊。

替代性爭議解決

離婚調解是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形式,透過調解,中立、專業的第三者會協助當事人盡可能以合作的態度進行監護權或財務上的協商。調解員(在臺灣稱為調解委員)通常會與父母親個別會面,協助他們確認和討論,希望能順利解決彼此的差異。在法律上,離婚調解的目標是協商出一種構成約束力和法律協定的基礎協議;在心理和情緒上,則是協助當事人仍能維持他們身為父母親的關係,即使婚姻即將結束。

調解是本書的重點,其中闡述的研究及心理與法律上的議題是很切題的,遠超過調解的脈絡。近年來,專業人員的創新已經為離婚與監護權事件發展出許多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形式,可供選擇的清單仍持續增加(見圖9.6)。大多數的選擇共享共同的目標:即協助父母親更合作地協商、就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決定、涵容衝突,真正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等。例如,合作的律師會努力協商出一份公平又有原則的法庭外協議,如果協商破裂,則拒絕代表他們的個案出庭(Tesler&Thompson, 2007)。為降低離婚困難度,離婚教育人員、親職協調人員、兒童擁護人員、運用回饋以鼓勵解決之道的監護權評估人員、合作的律師及其他參與替代性爭議解決的人,會運用不同方式朝此共同目標邁進,尤其是為了子女的緣故(見第六章)。

我對調解採取的「靈通案主情緒」(emotionally informed)方法(第七、八章中有詳細描述)跟家族治療(特別是結構取向)的一些元素是相同的(Minuchin, 1974)。概念與實務的主要焦點是重新定義家庭關係的界線,而家庭關係必然因離婚而有所改變。關係不會因離婚而結束,卻會明顯地有所改變。離婚的父母親必須發展出新的家庭角色與責任,這些不僅跟子女有關,也跟他們彼此有關。在協商一份分居協議的脈絡下,調解可以協助父母親重新協商而不是終止關係。

調解員不會設法促進和解,或者試圖解決家庭所有的情緒衝突。根據協商分居協議最重要的目標,調解員提出情緒議題的「許可權」(license)是受限的。然而,在此闡述的概念與技巧跟家族治療和其他介入是相關的,在這些領域中,專業人員握有無限的許可以處理情緒。實際上,調解感覺上像是「向前快轉的」家族治療。家庭關係快速改變,即使從家族治療的標準來看,某些改變是非常膚淺的。因此,本書的第二個目標是闡述治療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在治療、替代性爭議解決及其他脈絡中,與正處於離婚中的父母親工作時可採行的一些概念與技巧。

情緒上違反自然的離婚

即使是鼓勵對子女比較有利的分離,專業人員在處理離婚與監護權爭議時,必須認清父母親的情緒掙扎。離婚中的配偶通常會感到困惑,或許會被創傷、痛苦、憤怒、恐懼、悲哀、嫉妒與悲傷等情緒擊倒。在提倡較不會引發失和的離婚時,我們會邀請父母親做一些情緒上違反自然(emotionally unnatural)的事。這麼做可以產生很大的效果。當「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變成「我們法院見」時,人們自然會感覺受傷或憤怒,而且想要反擊。要不是因為發現配偶外遇或不再愛你了,你什麼時候才會憤怒?要不是因為當孩子的父親或母親發現某個陌生人比你更適合做為愛人、朋友或父母親時,你什麼時候才會感到震驚或失控?

在離婚的混亂情緒中,調解員、合作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關心的是這些現象對子女造成的衝擊,他們會要求父母親涵容自己強烈的情緒;以有結構、講求實效的態度相互溝通;共同合作扶養子女;最後針對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做出決定以掌控他們的生活。我們會力勸父母親要愛孩子勝於恨前配偶(Emery, 2006)。如果專業人員希望父母親以不一樣的方式離婚,首先必須了解他們情感上的破壞。因此,本書第三個或許也是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從父母親、子女與家庭系統的角度,詳細說明離婚過程中強烈與複雜的情緒與人際動力。

真實的人們

替代性爭議解決的專業人員努力協助父母親以一種較簡單、較少情緒和更理性的態度來處理監護權爭議。然而,對許多前配偶而言,分離完全不是簡單、不流露感情和理性的,那是一個會激起強烈情緒反應的困境,極度缺乏理性。目前離婚相當普遍,然而統計數據會掩蓋掉那些通常會造成真實的人們與真實的家庭極端動盪的離婚。

我主要是心理學科學家,因此本書以實證為基礎。書中討論的各種概念、介入方式與策略,都得到當今各學科(包括心理學、社會學、法律及經濟學)最新研究的支持或者至少與這些研究一致。然而,我也是實務工作者、積極的調解員,同時也是家族與個人治療師。做為實務工作者,我了解離婚的複雜度、情緒與非理性會在實證研究中迷失方向,因為實證研究必須聚焦在較為簡化、可計量及可理解的處理層面,因此,我在本書納入案例資料,以期達到豐富、生動和啟發的效果。實際上,第一章大部分篇幅會集中在案例研究上,說明離婚與子女監護權爭議的核心困境。這些情緒困境正說明監護權爭議的方式和理由,為父母親、子女、法庭與社會帶來如此多的問題。稍後的章節會更有系統地提出這些案例所引發的重要議題。

 

「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離去?留下?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

本文摘自張老師文化《離去?留下?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

 

*本篇文章由張老師文化授權報導,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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