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4號

司法院大法官老伯...你出現的真是時候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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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 司法院還真有趣~~好奇怪呀XDD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0年一月十七日舉行之第一三六九次會議中,就: ...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 ... 釋字第684號解釋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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