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適的婚姻,趁早離!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 hihts-blog - PChome 個人新聞台作者:小燦來源:陽光燦爛的你(ID:isong01) 婚姻不是人生的枷鎖, 婚姻若是不幸,請不要坐地為牢。 文 小燦 女人的價值,應該在自己手裡,而不是放在家庭里。 若只為家庭而活,那麼婚姻一旦生病,我們只能失去自我{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 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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