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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解任、辭職時,誰是公司合法之代表人?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紐約時報》已故出版人Adolph Ochs Sulzberger 曾高瞻遠矚地說: Advertising in the final analysis should be news; if it is not news, it is worthless. (廣告說到底必須具備新聞價值,否則一錢不值案例事實 欣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欣公司)之董事長為甲,副董事長為乙,常務董事係甲乙丙丁戊五人,監察人為己。第三人李芳以欣欣公司欠錢為由向法院訴請欣欣公司清償債務。欣欣公司則委任張中律師擔任訴代理人,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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