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呃...原來哭爸現在不是髒話了阿...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前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六條增列優等,考績等次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以及考績乙等不再作為升職等依據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法第十七條升官等及 ......

全文閱讀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XD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4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