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的忠告
|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三)----採購金額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新學期開學,一位新入職的教師責罰了一名學生,校長馬上召見該名新教師。校長:「學生是我們衣食父母,我們不單只不能隨便責罰,而且還要依他們的考試成績作不同的對待。」新教師:「如何對待?」校長:「例如學生考試得A,你要對他好,因為他以後可能是科學家,會對社會有所貢獻;假如有學生考試得B,你也要對他好,因為受本法規範之採購主體,辦理符合本法規定之採購客體,其採購行為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但基於行政監督及採購效能之考量,本法及施行細則、子法將採購金額,分訂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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