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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有關主(會)計人員監辦應行注意事項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監辦辦法第八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案,依「臺北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規定(不通知不監辦):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採購單位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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