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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父親於生前共擁有兩間有限公司, 家父於民國92年因交通意外過世, 原兩間公司皆因舊公司法必須有四人以上股東才能成立, 故家父將本人及所有家屬列為股東, 於民國92年依據新公司法, 將兩間公司之股東皆變更為家父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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