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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前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六條增列優等,考績等次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以及考績乙等不再作為升職等依據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法第十七條升官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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