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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首頁 > 業務查詢 > 公證業務 > 公證處簡介 > 共同注意事項 >公、認證共同注意事項

公、認證共同注意事項 一、請求人: 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要到場向公證處提出請求。 請求人亦得授權代為之。但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如結婚、遺囑、宣誓)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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