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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與分割繼承 -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二.繼承分割 1.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得作分割繼承(如遺產壹分給A,遺產貳分給B與C各2分之1) 2.辦妥公同共有繼承後欲再辦理分割繼承,以立分割繼承協議書訂立日起1個月內為之,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3.(1)於辦理繼承時即作分割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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