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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是去年100年八月到職沒有簽訂合約,希望今年5月離職。

因您未與雇主簽訂定期之勞動契約,是若您欲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16條之規定而決定預告期間。因您係於100年8月到職,希望五月離職,故您繼續工作的時間係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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