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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4項規定:投保單位有保存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至被保險人(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之義務。您檢舉以後,勞工保險局就會去查。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程序,請自行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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