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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於30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1)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相當於 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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