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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費用在多少金額以下得列當年度費用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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