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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經理人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就可解任。 二、解任事由可以用臨時動議提出,因此臨時提案並解聘總經理兼執行業務經理 是合法的。 三、董事長並沒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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