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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 勞動部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第 33 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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