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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平均坡度逾30% 禁開發建築

去年九月廿五日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編 第十八點規定,調降山坡地開發坡度上限為三 %,此修正是針對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之限制;至於山坡地已編定或劃定為可建築用地者,其 建築許可之坡度管制 條件,有別於變更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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