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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 第六條 廢鉛蓄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 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清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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