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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增訂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原條文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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