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網址edu.law.moe.gov.tw安全性

所有條文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外部版)

第 42 條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 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