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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編親屬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修正) 條文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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