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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維法律事務所 » Blog Archive » 「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得否請求分割?」

一則回覆 Rachel Chen 九月 22nd, 2008 at 14:22 父親死亡於民國64年, , 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地上建築物為甲乙丙三人共有 (,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 弟媳收取地上建物租金 , 土地增值稅 甲乙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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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女朋友即將到國外出差,走之前說給他把屋子換一個新床。他高興的不行,天天拉著我們吹噓他女朋友對他有多好。結果貨一到,他抱著我就淚奔了。。。哭的那個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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