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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協審檢討表 (適用102

【規範 505.2】 16 馬桶及扶手-高度: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42-48公分,靠背與馬桶 座位之淨距離為20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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