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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瑕疵之發生,不以可歸責於出租人為必要

第二部 契約之效力-以租賃契約為例 8-25 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 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即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瑕疵,出租人亦應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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