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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業災害補償抵充關係之適用

- 91 - 第三項 勞保以多報少、應保未保或遲延加保之賠償金得否抵充雇主應負之職災 補償金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如雇主業已將勞工依法申報加保勞工保險,生效且 獲得給付,雇主當然得以勞保之保險給付抵充其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應負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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