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網址www.tainan.gov.tw安全性

雇主資遣員工,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作業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