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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七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農業用地經主管機關編定為非農業使用後,發生繼承之事實,依七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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