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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科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品製造業者如於所製造食品之外包裝上,為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則其即為違規標示之行為人,不論食品係用來販售或贈與,仍應負標示違規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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