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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香料網討論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標示解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標示解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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