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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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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到一條微博熱搜: 男子帶著妻子和母親一起國慶出遊,途中婆媳多次鬧出矛盾,婆婆不滿兒媳處處拍照、花錢買衣服,兒媳覺得婆婆處處針對自己,最後鬧得無心戀風景,提早回程。 婆說婆有理,媳說媳有理,還真不好說誰對誰錯,但有一點是毫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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