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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留言本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樂多日誌

我是未婚媽媽小孩目前國一14歲,剛出生時小孩爸爸有每年付教育費40萬元,但付了五年就移民去澳洲,也跟前妻復合,民國91年小孩六歲時,有請他姐姐替代他本人與我寫一份協議書 ,用100萬元付小孩費用至18歲滿,因當時他根本都不想付,硬強迫我接受,以現在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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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回覆: (1)這麼愛嗆離婚,那就給她兩條路, 一搬回婆家節省開銷,好好在家帶孩子 二那就離婚吧!養媽媽總比養個廢老婆好,至少媽媽會幫你顧孩子,不會讓孩子吸二手菸! (2)我建議你當個聽老婆話的老公好了,正所謂聽某嘴大富貴— 先把協議書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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