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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73 條之 1條文

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 條文 名稱 土地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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