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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第 二 條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待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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