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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 分布於七個直轄市、縣 (市) 以上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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