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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5] 惟前揭法律,已經更名為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於 100年11月30日公佈施行,而前述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原有內容,於此次修法時業經主管機關各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一業明文規定法院依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為裁判時,準用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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