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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首頁

1 教師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 號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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