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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案條文對照

新晴版 法務部版 現行條文 增(修)訂、 刪除理由 第一千零零二條之一 夫妻為維持共同生活之必要,得使用他方之住居處所及家庭用物。 本條新增。 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自依其能力共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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