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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全球資訊網 > 稅、費及強制險 > 燃料使用費 > 補單及繳納方式

1.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3、6、9、12月分季徵收;自用車於每年7月一次徵收,開徵期限內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可就近至全國各監理所、站補發費單,或撥(07)361-3161轉232、233、234申請郵寄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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