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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三、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第 八 條 觀光旅館業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原受理機關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一、觀光旅館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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