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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按商品標示法第八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於包裝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上開廠商係指製造商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而言,先為敘明。至公司行號未設廠生產,可否開具出廠證明乙節,則非該法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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