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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04595)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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