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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 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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