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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就業服務 > 勞工資遣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務提供地】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未辦理者依同法第68條處以罰鍰,為避免雇主受罰及落實就業服務法促進國民就業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應於資遣員工 離職之10日前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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